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4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拔茄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账户13×××93人民币35071.00元。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