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44号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6797386。
法定代表人:韩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区(拔茄村)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7601530971M。
法定代表人:陈登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7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C×××**号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华龙铸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07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亚云商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丛丛
书记员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