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338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