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64号
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片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115元(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58元,由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4057***退还原告易门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矣正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