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425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316384338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合同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13日,被告业务部经理**通过微信与原告取得联系并向原告推销产品,原告急需施工使用壁波纹管、管胶圈等,**声称原告所需相关产品可由被告提供并且免除运费。2020年9月13日,原告参加被告召开的招商会,被告再次许诺原告相关产品免运费及提供技术培训、资源介绍。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傲远代理合同书》,主要约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第六条中甲方的义务:1.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所需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免费提供适当数量的宣传资料,但该资料仅供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时使用。......5.根据甲方制定的培训时间和计划,甲方在其指定地点向乙方提供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为:销售、产品、商务、技术方案等。同时,该合同附件二《傲远代理商市场支持政策》运费补贴:总进货额在500万以内,乙方单车货款额≥15万元,甲方100%承担长途运输费用;乙方单车货款额≥10万元 被告云南傲远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相反违约方应属于原告。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合同附件对应产品的供货需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购货量未到达约定指标,已经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被告有权不予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因违约方是原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任何损失;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金额、依据及计算标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与名叫**的人互加微信,**自称其是傲远管业的招商经理,后双方相互微信联系商谈傲远管业商业合作事宜。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云南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甲方)与原告***作为代理商(乙方)签订《傲远牌给排水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资格取得:1.甲方通过本合同授权乙方为河北省雄安新区区域内甲方傲远牌给排水管系列产品的独家代理商,乙方全权负责销售本合同约定的傲远牌给、排水管系列产品和服务;乙方如有超出本合同约定区域的业务,需得到甲方书面许可,采取项目报备制管理。2.在签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担保乙方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向甲方的采购产品数量对应的金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否则合同到期后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付给甲方的货款,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超出部分乙方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补足给甲方)。合作期限本合同暂定两年,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的采购每年任务为:按出厂价计算不得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年,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年(即采购任务);乙方第一年度完成的采购不得少于当年度采购任务的60%,第二年不得少于当年度采购任务的80%。如乙方没有完成以上约定采购任务,甲方保留是否和乙方续签合同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完成以上年度采购任务,且无违约事项发生前提下,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与乙方优先续签。结算价格与订货方式:1.结算价格:乙方按出厂价与甲方现金结算(出厂价不含税、不含运输费),各产品出厂价和服务对应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一《傲远牌给排水管系列产品价格体系表》;2.乙方订货:订货方式,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且首批进货款全款支付后,乙方提出发货申请的3日内,甲方将乙方所订货物发出(具体发货品种、数量等由乙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需要发货时将所需货物以“订单”的形式通过工作邮箱发送给甲方,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货物的运输方式。甲方及乙方的工作邮箱为甲乙沟通的有效地址,甲乙双方须通过合作流程表进行正式的书面填写确定。甲方的义务: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所需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免费提供适当数量的宣传资料,但该资料仅供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时使用;根据甲方制定的培训时间和计划,甲方在其指定地点向乙方提供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为:销售、产品、商务、技术方案等。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之约定,除了按照本条外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补足部分的损失。同时,守约***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皆由违约方承担。另,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傲远牌给排水管代理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同时,《傲远牌给排水管系列产品价格体系表》为合同附件一,约定傲远牌给排水管系列产品规格和结算价。《傲远代理商市场支持政策》为合同附件二,约定了区域保护、专业培训、展厅补贴等市场运营支持政策,其中:第17项运费补贴(爆款促销产品除外)约定:在合作期内,总进货额在500万以内,乙方单车货款额≥15万元,甲方100%承担长途运输费用;乙方单车货款额≥10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款2万元,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8万元。 另查,2020年9月14日,原告向**发送微信订购型号DN200SN8及DN300SN8壁波纹管和型号200及300管胶圈。当天16时14分**回复有上述产品,但17时后**微信向原告回复上述产品不再被告招商范围内。再查,除上述订货外,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其他的发货申请或提交订货单。之后,原、被告关于退款之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承担损失;被告认为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没有违约,也没有出现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傲远牌给排水管代理合同及合同附件一、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的是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得以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傲远牌给排水管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本案中,经审查,《傲远牌给排水管代理合同》仅在违约责任部分有“另,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且被告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告退回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且应退回履约保证金的事实依据,原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