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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2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甲与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暂为25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乙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被执行人乙在海盐县内唯一开发建设的“城南印象”项目已全部完成网签备案,此外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等。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以(2024)浙0424执保4238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以及2025年5月28日以(2025)浙0424执2034号冻结执行人名下存款;截至2025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