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科技园麓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暮云工业园东环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广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东环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知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可处置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中知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