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科技园麓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