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