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7号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0526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对中机公司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认定,进而否定了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和仲裁主体资格,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无权对有关中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审理和认定,进而驳回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的错误裁决,故应当撤销该裁决。理由:一、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双方争议,改变为牵扯到案外人中机公司的三方争议,但中机公司却未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二、中机公司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超出本案仲裁的范围,无权对此进行仲裁。 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辩称,一、***依据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的举证情况,依法查明并综合认定案涉相关事实,无需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活动。二、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存在仲裁活动的情况下,放弃申请共同仲裁以及放弃申请参加仲裁,是放弃行使程序权利的表现,亦是试图掩盖其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恶意串通方式转嫁国际仲裁不利后果的表现。三、本案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合法。四、仲裁裁决在仲裁审理、仲裁事项等各个方面均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内容未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综上,依法裁定驳回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字第0526号裁定:一、驳回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91798元,由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织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双方争议,改变为牵扯到案外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三方争议,但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二、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超出本案仲裁的范围。但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