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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与长某某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890号 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ThierryStievenar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科技园麓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请求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00元,减半收取计7,035.00元,由原告***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