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鑫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22民初935号 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反修,男,1966年10月3日生,该公司职工,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重庆鑫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反修、***和被告鑫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319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电动螺旋压力机J58K-1000、冲床JHG31-400型、摩擦压力机160T、冲床150T各一台,约定价款65万元,合同中2.3约定甲方(被告)承诺以上设备均无存在机体内伤(裂纹),变频器、电机等主要部件(价值5000元以上)完好,如果有损坏部件价值超过5000元的,由甲方承担。2.4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原告)进行试机,从甲方车间1600吨设备配电柜到转让设备中的J58K-1000设备试机所需的电线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负责测试验收,甲方提供试机条件。如果因甲方不配合及不能提供试机条件或承诺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65万元,2016年4月下旬,原告从被告处运回合同约定的设备,由于被告不予配合,在被告处无法进行试机,直到拉回原告处安装时才发现J58K-1000电动螺旋压力机存在以下问题:1、一台90**主电机壳体存在严重裂缝,外表面有明细焊接修补痕迹,绕组已烧坏,电机绝缘值几乎为0,属于报废状态,根本无法使用;2、另一台90**电机的主轴及联机机构存在重大问题,与设备生产厂家新威奇联系,该设备现在的主电机传动机构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使用中电机轴很容易造成断裂;3、ABB变频器无法正常通电使用,与经销商联系后需大修处理。以上损坏部件价值均超过5000元,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向被告发出了《1000吨螺旋压力机问题告知与要求处理函件》及微信,被告置之不理。在拆开维修过程中又发现滑块内铜螺母中间出现4处裂纹,铜螺母基本报废。4月下旬采购回来,至今无法使用,预计最快到2017年3月份才能修复完毕,平均每月锻压产品损失150吨以上,损失达80万元左右,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鑫赢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设备买卖关系属实,被告按约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在被告厂区内且原、被告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重庆广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J58K-1000的电动螺旋压力机进行运行试机检验,设备属于正常运行状态,后由原告方安排将该机器装载至其安排的拖挂货车进行运输,然后确认无误后向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3万元。针对原告所诉的设备存在裂缝、损坏等情形,被告方均不予认可,原告购买机器设备之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原告经纬公司(乙方)与被告鑫赢公司(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设备转让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转让的设备品名为电动螺旋压力机(型号为J58K-1000)、冲床(型号为JHG31-400型)、摩擦压力机(型号为160T)、冲床(型号为150T)各1台,均为二手设备,合计转让金额为65万元,甲方承诺以上转让设备均无存在机体内伤(裂纹),变频器、电机等主要部件(价值5000元以上)完好,如果有损坏部件价值超过5000元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试机,从甲方车间1600吨设备配电柜到转让设备中的J58K-1000设备试机所需的电线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负责测试验收,甲方提供试机条件,如果因甲方不配合及不能提供试机条件或承诺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设备的拆卸、装车及费用,并对设备的装车安全负责;乙方对甲方转让的设备能现场试机的,试机确认后,本合同生效,并同意在该状况下接受,不能试机的按甲方承诺,乙方安装后按承诺验收;乙方保证有能力支付设备转让价款,试机确认后乙方付款贰万元作为定金,甲方收到定金后3天内完成拆卸、装车事宜,设备装车后乙方支付设备合同余款;本合同盖***或者**扫描邮件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买机器款65万元,并将四台机器运回厂区。原告装机后发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电话、微信和信函的方式要求被告解决处理,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双方酿成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河南诚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豫诚评报字(2017)第094号资产评估报告,认为:电动螺旋压力机(J58K-1000)损坏部件的维修费用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10日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93198元。本案涉及的电动螺旋压力机(J58K-1000)新机购买时间是2010年9月8日,新机购买价格是130万元。 本院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承诺所出售的机器设备均无存在机体内伤,变频器、电机等主要部件完好,如果有损坏部件价值超过5000元的,自愿承担,并承诺配合原告进行试机,不能试机的被告承诺,原告安装后按承诺验收。被告虽然提供重庆斑**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被告公司员工***出具的书面证明,因证人未到庭出庭作证,且证人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原告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机器设备经过原告验收,对被告称上述设备经过验收检验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上述设备有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或运到原告处时保管、安装不善等因素导致机器损坏,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购买的机器设备系二手设备,已经使用将近六年,存在折价因素,结合该机器新机价格,折旧年限(按十年计算)、评估标准和被告的违约情况综合考虑,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修理费的30%,即293198元×30%=87959.4元,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鑫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器维修费八万七千九百五十九元四角; 二、驳回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庆鑫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499元,由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