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354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纬四路南侧、中兴路东侧(***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16720(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