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354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纬四路南侧、中兴路东侧(***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16720(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