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22民初10792号
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纬四路南侧、中兴路东侧(***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167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文成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823241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88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有多年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不同规格的球头球窝等系列产品,经双方财务部门核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56885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无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不同规格的球头球窝,双方经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68855元,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查封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金额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不同规格的球头球窝,双方经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68855元,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6885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以欠款568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8855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