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1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纬四路南侧、中兴路东侧(***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167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文成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823241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68855元及利息。因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诉讼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经济开发区××路北侧、××路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8)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30554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经济开发区××路北侧、××路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8)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30557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花江路东侧(××经济开发区东区)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路北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花江路东侧(××经济开发区东区)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路北侧、××路东侧土地××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泗国用(2016)第1653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路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泗国用(2016)第1654号;上述七宗土地于2022年12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6885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经纬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