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某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聊城市某某通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