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聊堤口居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4060号
原告: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聊堤口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聊堤口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开发区东首)。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聊堤口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聊堤口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腾退位于聊城市房屋一间并拆除其该房屋房顶信号塔。事实和理由:我村干部***与被告签订五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24日至2010年5月24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合同,被告也未缴纳租赁费,被告仍在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辩称,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拆除基站腾退房屋,被告人同意腾退房屋并拆除房顶上的信号塔。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聊城市房屋一间及楼顶部租赁给被告,被告向原告缴纳租赁费25800元。被告利用上述房屋建立信号基站,被告使用至今。
原告认为与被告的租赁期限为五年,2010年3月到期,租赁费也是五年的。此后未再签订合同,被告也未缴纳租赁费。被告认为,合同没有约定五年,是长期租赁,一次性租赁费25800元。被告称,2010年左右,原告内部出现矛盾,部分村民将信号基站停电,被告无奈又在其他地方建立基站,原基站处于闲置状态,如原告同意拆除,被告就拆除。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提交书面租赁合同证明租赁期限,但被告同意返还房屋并拆除基站,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聊城市房屋一间返还给原告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聊堤口居民委员会并将房屋上的信号基站拆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