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16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5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欢乐小镇锦里院内30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告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