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85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开发区东城街道。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以已庭外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