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940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