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65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市东昌东路(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