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

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益阳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778号 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白马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与蓉园路交叉处益阳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10元,减半收取77655元,由原告益阳银富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