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1537号 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鲍家屯村冠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596354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4层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2QT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130元、违约金4590元,以 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367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设备采购)活性砂滤料合同》,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英砂滤料的型号、数量、价格、发货及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32130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