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3317号
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马店工业园鲍家屯村冠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596354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诺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4层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2QT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诺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嘉德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祝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