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

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1880号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命科学健康产业孵化基地6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