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林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保山市林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南路天津高级中学篮球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隆阳区人,住本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市林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云0502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市林犇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保山市林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共有10000多元存款,均已被另案冻结,***名下有房产登记,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