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2015号
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932L。
法定代表人:陈建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昆,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5元,依法减半收取14,543元,由原告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汤 婧
人民陪审员 杨 利
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