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3103执保119号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3103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外人沈庚、杨利群不得对被申请人***、***支付云(2020)芒市不动产权第0011031号房屋的购房款,限额为2785587.78元,如沈庚、杨利群要求支付的,由芒市人民法院提存。限期为一年。经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地址线索,现场未找到案外人,本院已向案外人邮寄相应文书,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