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4民初8189号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G幢第二层由西向东第3、4、5及第一层门市。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因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且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