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2民初1337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1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包茂高速1936KM+264M(酉阳县寨上隧道)路段时,与隧道内的一头牛发生碰撞,造成牛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作出的【2018】第2143000008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驾驶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因驾驶人驾驶车辆系原告公司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事故车辆救援及修复费用共计134500元。事故发生路段属于被告管辖,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被告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段行驶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双方之间即建立有偿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因被告未尽到审慎的安全管理责任使附近路段村民的牛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是因牛的主人违规放牛,使牛走上高速公路,应当由牛的主人承担责任,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已经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并按照要求每天两次来回巡查,设置安全网,并对村民进行了宣传警示。被告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小型轿车的保险系原告公司承保。2018年4月15日,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包茂高速1936KM+264M(酉阳县寨上隧道)路段时,与隧道内的一头牛发生碰撞,造成牛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作出的【2018】第2143000008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驾驶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救援及维修费用共计1345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车辆投保人支付了该笔费用。 另查明:包茂高速1936KM+264M(酉阳县寨上隧道)路段由被告负责管理和养护。 2018年3月23日,原告公司酉阳管理中心向通力公司酉阳养护站下发《任务通知书》(编号:QY20180323-01),主要载明:将K1871+400-K1952+320路段损坏的隔离栅进行修补更换,在修补过程中遇到排水沟及有间歇情况下把隔离栅剪小之后进行封闭,要求在3月24日之前完成。通力公司意见为将尽快修复。2018年3月25日,通力公司回复:已对K1871+400-K1952+320路段损坏的隔离栅进行修补更换,并对排水沟及有间隙的用隔离栅剪小后进行封闭,并附有修复前后照片。 2018年4月9日,原告公司酉阳管理中心向通力公司酉阳养护站下发《任务通知书》(编号:QY20180409-01),主要载明:1、渝湘高速公路黔酉段K1935+949张扬沟大桥两端进出城方向桥头四周及中分带隔离栅倒伏损毁,请安排工人修复;2、出城方向K1936+120路基下方边坡隔离栅人为打开,请修复固定后增设2块“严禁破坏公路隔离栅、违者必究”、“禁止行人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以上要求4月10日18日前完成。2018年4月10日,通力公司回复:1、已对渝湘高速公路黔酉段K1935+949张扬沟大桥两端进出城方向桥头四周及中分带隔离栅倒伏损毁,已安排工人修复;2、出城方向K1936+120路基下方边坡隔离栅人为打开,已修复固定,并增设2块“严禁破坏公路隔离栅、违者必究”、“禁止行人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并附有修复前后照片。 被告举示的4月15日的巡查记录载明:13:30-13:59,K1909+250有四张边网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驾驶正常行驶的涉案车辆撞击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隧道内的牛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原告进行了保险赔付后,有权代位选择依照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事发高速路段运营及养护主体,与进入该路段行车人建立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合同关系,对该路段行车人负有行驶安全义务。被告未能履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要求服务的合同义务,致使牛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其辩称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人赔偿后依照合同关系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134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