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2执65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158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6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