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1972号 原告:***,男,194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195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