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民终9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5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在事发当天已派人对负责路段进行了不间断的巡查,在事故发生后,也立即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了紧急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巡查义务。另外,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对路段周边的护栏和护网进行了维修更换,树立了多块警示牌,还多次联合交警大队向周边村民挨家挨户宣传违规放牧牛羊的危害性,每月都会对运营管理路段进行至少一次专项巡查,已尽到了安全防护和教育管理义务。事发隧道长达265米,而且未配备监控,我司很难发现牛羊出没,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就此苛求我司履行能力范围之外的义务。2.一审判决提到的巡查记录中载明的“在K1909+250”上行路段有四张边网不知去向,但本次事故发生在1936km+264km处的下行路段,该巡查记录恰好可以证明我司履行了义务。本次事故属于意外,应当结合我司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养护情况以及高速公路运营的公益性质合理分配风险,不能要求我司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义务。 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司并不否认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履行了公路管理工作,但其未能防止牛进入高速公路,本案照片显示的是部分情况,不能免除该司的民事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在服务合同期间应保障并维护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我司在理赔后即取得了相应的追偿权。巡查记录显示有边网损坏的事实,证明了防护设施随时都可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不管牛怎么上到高速路上,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都有过错,其未能保障安全通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134500元;2.诉讼费用由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BAOL82小型轿车的保险系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2018年4月15日,驾驶人***驾驶苏BAOL82小型轿车行驶在包茂高速1936KM+264M(酉阳县寨上隧道)路段时,与隧道内的一头牛发生碰撞,造成牛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作出的【2018】第2143000008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驾驶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救援及维修费用共计134500元,太平洋财险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车辆投保人支付了该笔费用。 另查明:包茂高速1936KM+264M(酉阳县寨上隧道)路段由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 2018年3月23日,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酉阳管理中心向通力公司酉阳养护站下发《任务通知书》(编号:QY20180323-01),主要载明:将K1871+400-K1952+320路段损坏的隔离栅进行修补更换,在修补过程中遇到排水沟及有间歇情况下把隔离栅剪小之后进行封闭,要求在3月24日之前完成。通力公司意见为将尽快修复。2018年3月25日,通力公司回复:已对K1871+400-K1952+320路段损坏的隔离栅进行修补更换,并对排水沟及有间隙的用隔离栅剪小后进行封闭,并附有修复前后照片。 2018年4月9日,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酉阳管理中心向通力公司酉阳养护站下发《任务通知书》(编号:QY20180409-01),主要载明:1、渝湘高速公路黔酉段K1935+949张扬沟大桥两端进出城方向桥头四周及中分带隔离栅倒伏损毁,请安排工人修复;2、出城方向K1936+120路基下方边坡隔离栅人为打开,请修复固定后增设2块“严禁破坏公路隔离栅、违者必究”、“禁止行人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以上要求4月10日18日前完成。2018年4月10日,通力公司回复:1、已对渝湘高速公路黔酉段K1935+949张扬沟大桥两端进出城方向桥头四周及中分带隔离栅倒伏损毁,已安排工人修复;2、出城方向K1936+120路基下方边坡隔离栅人为打开,已修复固定,并增设2块“严禁破坏公路隔离栅、违者必究”、“禁止行人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牌,并附有修复前后照片。 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举示的4月15日的巡查记录载明:13:30-13:59,K1909+250有四张边网不知去向。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正常行驶的涉案车辆撞击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隧道内的牛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进行了保险赔付后,有权代位选择依照合同关系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作为事发高速路段运营及养护主体,与进入该路段行车人建立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合同关系,对该路段行车人负有行驶安全义务。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未能履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要求服务的合同义务,致使牛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其辩称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人赔偿后依照合同关系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故对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赔偿款134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高速公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举示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太平洋财险无锡分公司明确以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向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即以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未尽到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意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通常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违约事实,违约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本案中,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保障其经管管理的路段的安全通行。而案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合同相对方***驾驶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隧道内的牛所致。该事实足以证明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并未尽到保障相应路段安全通行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即使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已按相关规程履行了道路的巡查、维护工作,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重庆高速东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