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2民初3597号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银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与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以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预交诉讼费14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