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技术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防潮闸东(第一界区)。
主要负责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盘锦三阳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