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4857号
原告: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滏阳路(原邢德路)东侧(建材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MA08DBPK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防潮闸东(第一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20629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774元,减半收取203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