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989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恒居物流园C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