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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金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989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恒居物流园C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