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东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29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