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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大禹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3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