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3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