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明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7执3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鄂0607民初966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返还合同价款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动产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处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有存款44910元,本院对其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进行了发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及网络支付机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受益性保险投保信息、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于2026年8月12日届满,届时,若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应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进行了告知,某甲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