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3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7元,减半收取4363.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