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3534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