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3534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