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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盟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928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