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928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