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708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21********。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告:曹某,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