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5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7月1日,原告以需更换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