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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国化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701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江苏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