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701号
原告:张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江苏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