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339号
原告:孙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XX区XX村XX屯,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与被告中国化某有限公司、山东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