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某某、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508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3UT5M5N。 经营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熊 疆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