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9571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太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8536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A座20楼锦艺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M84J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标公司)与昆明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所欠工程款12717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8月1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未支付金额127179元×2022年1年期LPR利率3.85%=12183.97元);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7日向被告锦悦公司陆续运输太阳能保温水箱,合同双方在2020年10月签署《昆明锦艺华都花园项目一期(A7地块)太阳能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单栋所有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板、管线安装完成,乙方报送资金计划及请款资料次月支付至单栋合同金额的70%作为进度款”,但被告未履约。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乙方报送资金计划及请款资料次月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作为完工款”,被告未履约。合同标的额为308442.16元,项目于2021年12月开始至2022年3月全面施工完毕,2022年7月15号才得以验收,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乙方提报退款申请后次月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期自2022年7月15号开始至2024年7月15号结束(此标的额只具参考作用,实际费用317179元,原告已做结算表)。原告于2022年3月底施工完毕,被告截至2025年2月17日仅支付原告190000元,剩余费用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锦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昆明锦艺华都花园项目一期(A7地块)太阳能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甲方祥乙方采购太阳能用于昆明锦艺华都花园项目一期(A7地块)并由乙方进行安装,共6栋楼、359户;合同工期为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形式,价税合计308442.16元。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单栋管线预埋安装完成,太阳能支架、基础及管线施工完成,水箱进场,乙方报送资金计划及请款资料次月支付单栋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进度款;单栋所有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板、管线安装完成,乙方报送资金计划及请款资料次月支付至单栋合同金额的70%作为进度款;全项目太阳能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乙方报送资金计划及请款资料次月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作为完工款;乙方报送全套结算资料,甲方审核完成后次月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作为结算款,预计结算周期为6个月;余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乙方提报退款申请后次月一次性无息退还,但乙方在验收后五年内产品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需按合同要求配合保修工作。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工程签证等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结算。乙方不得以签证和变更未确认价格为由而影响施工进度或擅自停工。第13.2条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成本部发出《结算通知书》后,乙方需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上报结算书给甲方工程部(项目工程部);工程部审核资料完整有效后,转交成本部进行审核。结算时间要求为:两个月。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开始施工,2022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确认合同外增加工程价款13164元。原告已结清施工水电费。截至2022年4月29日,被告已付款190000元。
2024年11月13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微信发送《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合同总价308442.16元、报审总价321606.66元、结算总价317179元。2024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2025年2月17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向被告的项目经理***发送《对账函》,载明被告欠付款项127179元,并催告被告于2025年2月21日前结清。
以上事实有原告太标公司提交的《昆明锦艺华都花园项目一期(A7地块)太阳能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昆明锦艺华都花园项目一期(A7地块)太阳能供货及安装工程及结算报审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作联系单》《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延期说明》《水电结清证明》《关于货款计算的重要函件》《对账函》、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结算确认书》、发票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并交付安装成果,双方虽未完成最终结算,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实工程款总额及欠付款项数额,现工程质保期也已届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7179元。针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结算资料,原告主张自2022年8月15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缺乏合同依据及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结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被告以127179元为基数自本案受理之日(2025年5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未到庭陈述或举证证实合同履行情况及欠付款项数额,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179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被告昆明锦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