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云07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利害关系人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连带赔偿被上诉人***41863.22元。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在丽江务工。2015年7月2日,原审被告***让***雇请几个工人,与***一起到由原审被告丽江金海建筑公司承建,又由上诉人***承包的玉龙县公交停车场综合楼工地做工。2015年7月3日,原审被告***让被上诉人***等人在修砌停车场基础的档墙时,因墙体在施工中发生倒塌,使被上诉人***从脚手架上跌落,并致***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上诉人***受伤后,分别在丽江市人民医院、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2015年10月19日,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被评为九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被评定为180日、90日、90日。在治疗过程中,上诉人***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29208元,出院后支付了7000元误工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扣除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外,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 二、原审被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634元,予以免交,由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承担1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5.16元,减半收取1097.58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